为加强行政检查主体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34个)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民政局
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亳州市水利局
亳州市商务局
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亳州市广播电视局、亳州市文物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亳州市地震局)
亳州市审计局
亳州市统计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亳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亳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亳州市档案局
亳州市密码管理局
亳州市国家保密局
亳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亳州市新闻出版局
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中央、省驻亳单位(9个)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气象局
亳州市消防救援局
国家统计局亳州调查队
亳州市烟草专卖局
亳州市邮政管理局
亳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个)
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四、委托组织(4)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亳州市谯城区邮政业发展中心
除上述34家法定行政机关、9家驻亳单位、4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家委托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执法监督,通过“亳州市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平台”“码上查”(见下图二维码)反映提供上述行政检查主体有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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