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司法局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精神,规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增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实施政法保障体制改革后,为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费保障水平,中央和省专项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三条 我市司法行政政机关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行市县(区)二级负责制,对本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要与各级财政部门能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管好资金。
第四条 各司法行政政机关及时将下达的资金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组织实施本级装备项目政府采购,县区汇总上报本级集中采购装备项目和执行情况,市级汇总上报市司法行政系统集中采购装备项目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注重实效原则;(三)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补助司法行政机关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
第七条 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财政部门不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冲抵本级预算拨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争取本级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高于一般行政单位,办案(业务)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第八条 市县(区)要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专款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规范政法转移资金支付方式。
第九条 按时报送执行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时间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与财政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