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亳州市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2023年版)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确认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注销 |
无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律师工作证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复审。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 4、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厅的反馈信息。 |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证书发放阶段责任:根据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发放证书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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