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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08-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亳复字〔2024〕40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1 发布日期: 2024-08-01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08-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亳复字〔2024〕40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01
发布日期: 2024-08-01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亳复字〔2024〕408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16:35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男,汉族,200271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某某区某某镇双江桥村陈家组某某号,身份证号码:43110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2003165249U

法定代表人:庄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亳州市谯城区信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30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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