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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1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412-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3
发布日期: 2024-12-03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3 11:48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复字〔2024500

申请人:孙某敏,女,汉族,1990日出生,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467号,身份证号码:370829xxxxxxxx4925      

被申请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亳州高新区世纪花园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MB1A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长付;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亳州市圃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731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经审查,该举报事项的履责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9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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