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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505-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日期: 2025-05-07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2505-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07
发布日期: 2025-05-07
【行政复议案件公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36 信息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键词】企业名称纠纷、市场监管、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中药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中药饮片公司

某中药饮片公司认为某中药科技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似,且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易造成客户混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或纠正某中药科技公司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某中药饮片公司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裁决,确认某中药科技公司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某中药科技公司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登记机关均为同一市场监管部门。二、某中药科技公司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三、从企业名称看,中药饮片与中药科技均属中药领域,某中药科技公司字号包含某中药饮片公司字号,两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或内容相似,且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构成侵犯第三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

案件办理期间,办案人员了解到因企业名称争议纠纷,某中药科技公司如不能使用企业名称,仅能使用企业信用代码,因而无法参与任何招标项目,影响企业运转,对于企业造成大额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方表示为了解决该公司困境,愿意参与双方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调解。而后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同意给申请人使用其重名字号保留一定过渡期,暂缓执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持续提升行政复议释明指引能力、和解调解能力和释法说理能力,注重和解、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彰显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和温度。

该案的办理也是贯彻行政复议护航企业发展的理念,在调解中充分释法说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使企业能够正常参与招投标,维持企业运转。同时给与企业充分时间消化已定制的包装耗材,挽回企业损失,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了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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