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司法局
亳州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907-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1 10:39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9〕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索引号: 51341600B12840218U/201907-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1
发文字号: 亳司通〔2019〕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700

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

使用办法》的通知

亳司通〔201938

 

各县(区) 财政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亳办发〔20169号),建立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司法局 

201971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亳司通201614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事项的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以及 法律服务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工作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案件质量管控和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的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办案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同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上述用途的支出比例,市级不低于50%,县区一级不低于60%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1000

2.审查阶段每件补贴1000-12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300-1500元。

4.再审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案件每件补贴1600-1800元。

(二)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二审案件每件补贴1300-1500元;再审、申诉案件每件补贴1600-1800

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300-1500,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案机关不予受理的,按照非诉讼案件标准给予补贴。

(三)公证、司法鉴定案件。

1.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一个案件每增加一个受援人补贴增加100元,一个案件最高补贴600元。

2.司法鉴定案件每件补贴600元。一个案件每增加一项鉴定补贴增加300元,一个案件最高补贴1500元。

(四)法律工作者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件补贴600800元。

(五)省内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含300公里)每件补贴1600-1800元,超过300公里的每件补贴1800-2000元。

(六)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400-2600元(不再报销差旅费、伙食费、交通补助费等费用),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距离在300公里以内的(含300公里),按照省内跨市低300公里补贴标准执行。

(七)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见证,在具结书上签字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每件补贴600元;律师参与认罪认罚速裁案件,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归档结案的,每件发放补贴800元。

(八)代写法律文书每份补贴200-300元。

(九)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活动的每日补贴200-300元(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社会律师参与市局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旁听庭审、法援案例评选等工作的,每日补贴200-300元(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县区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旁听庭审、案例评选工作的,住宿费用由组织此项工作的部门报销。

(十一)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500元,获得省厅十佳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400元,获得省厅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300元,获得市十佳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300元,获得市优秀案例的每例补贴案例撰写人200元,同时入选司法部、省厅、市局的优秀案例,按照最高标准补贴。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时间在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两倍。

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超过一人次的,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加200元办案补贴,最多增加600元。

市内跨县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

有法律文书的撤诉(开庭前撤诉)案件,每件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20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受援人或其他非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因素等原因造成案件终止,但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应给予适当补贴,可按每件400-700元给予补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补贴

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法律援助人员将案卷材料、办案信息等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  群体性案件或共同诉讼案件,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调解结案的,每5名受援人作为一个案件计算,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按3名受援人折合1件计算,剩余不足3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计算,折算后的补贴案件数不超过12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员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卷宗在上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增加200元补贴,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卷宗在上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增加100元补贴。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补贴。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结案材料没有通过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索取或收受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的;

(六)因违法、违规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省、市、县(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卷宗的。

第十三条  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 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的通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个人不得领取办案补贴。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 )文件规定,上述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绩效,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范围内对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具有一定差额,办法印发后全市暂按低标准执行,待我市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按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财政局、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案件是201971日以后审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亳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亳司通〔201614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司法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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